新的兒童觀

新的兒童觀

新的兒童觀


“兒童權利”,在本世紀,尤其在二戰(zhàn)結束以后,開始成為國際社會越來越關注的問題?!皟和瘷嗬钡膶iT提及是與近代社會童工的出現(xiàn),戰(zhàn)爭對兒童的摧殘,拐賣兒童、虐待兒童以及家庭中的暴力等分不開的。雖然19世紀以來,各國法律陸續(xù)開始確立國家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原則,使兒童不致成為父母權利、經濟剝削和社會忽略的受害者。但是,兒童的權利保障仍然存在許多問題。1924年,國際聯(lián)盟通過了《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》,這是兒童權利國際化的開始。1989年11月20日由聯(lián)合國大會通過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標志著國際社會保障人權的范圍擴及到了社會上最脆弱的群體――兒童?!?BR> 
  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共有54項條款,在1990年1月26日開放簽約的第一天,就有61個國家簽字,在國際公約領域是空前的?!秲和瘷嗬s》是兒童的權利法案,它所規(guī)定的兒童,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。 
 
  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指導精神,是許多年來各種條約和宣言所述兒童權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。它體現(xiàn)了一種全新的兒童觀,這種兒童觀是建構當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礎。它的基本內容有: 
 
  1.確立兒童的三項基本權利,即生存的權利、發(fā)展的權利和受保護的權利?!豆s》指出,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,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(fā)展。殘疾兒童有接受特別照顧、教育和撫育的權利;受虐待、忽視和拘留的兒童應獲得適當待遇或訓練,使其康復和重返社會?!?BR> 
  2.確立“兒童至上”的原則。即在分配資源時,兒童的基本需要應該得到高度優(yōu)先重視。例如,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?!?BR> 
  3.確立“一切為了兒童”的新道德觀。即兒童應該是人類一切成就的第一個受益者,也應該是人類失敗的最后一個蒙難者?!豆s》指出,對兒童的一切行為“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結構、法院、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(zhí)行,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先考慮”?!?BR> 
  4.重申兒童是天真、脆弱和需要依靠的。《公約》要求締約國保護兒童不受經濟剝削和性侵犯;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意愿使兒童與父母分離;“他們的未來應在和諧與合作中形成,他們應在拓寬視野與獲得新經驗的過程中不斷成熟”,特別強調“在和平、尊嚴、寬容、自由、平行和團結的精神下,撫育他們成長”?!?BR> 
  5.新的兒童觀要求“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發(fā)表自己的意見。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看待”。兒童有自由發(fā)表言論的權利,同時,兒童享有思想、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;“兒童的隱私、家庭、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”?!?BR> 
  6.新的兒童觀強調每一個兒童平等的保護權利。不歧視是《公約》的重要原則。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,“不受基于父母、法定監(jiān)護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、活動、所表達的觀點和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和懲罰?!薄?BR> 
  7.新的兒童觀認為教育的目的是“最充分地發(fā)展兒童的個性、才智和身心能力”,培養(yǎng)兒童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;學校制定的紀律和執(zhí)行紀律的方式不得有損于兒童的人格尊嚴;確保兒童有時間休息和游戲,并有從事文化和藝術活動的均等機會?!?BR> 
  8.新的兒童觀主張,“培養(yǎng)對兒童的父母,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”,培養(yǎng)對多元文化的尊重精神和態(tài)度?!?BR> 
  9.國家是兒童權利的最高監(jiān)護人。國家用立法的手段維護兒童權利是一種世界潮流。兒童權的法學理論也表明,父母是兒童權利的當然監(jiān)護人,國家則是兒童權利的最高監(jiān)護人。每個國家應給兒童福利以“高度優(yōu)先地位”。

(責任編輯:暖暖的陽光)